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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法之诚信原则的价值_C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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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3 国际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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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8
发表于 2024-10-8 17: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诚实守信是做企业的根本。优秀企业都是诚实守信做的好的企业,如阿里巴巴、百度、腾讯、华为等。当然,目睹企业因为诚实信用的原因导致失败或倒闭的现象也非常之多,如红桃k、三鹿奶粉、冠生园食品、长生制药等。诚实守信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来说,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受到大部分企业的重视。近年来,企业家谈论诚实守信,规矩做好生意的意念日益高涨,诚实守信的理念不断的融入现代企业管理中,对企业的发展有其独到的价值。
诚实信用是现代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对于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有着普遍性的控制作用。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信念完成契约所规定的支付。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按照这一原则,商事的主体在行使私法上的权利、履行私法上的义务时,应恪守信用、诚实为主。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法律规定不足的补救原则,具有较强伸缩性。这一弹性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模糊或法律规定不清时,从商法的宗旨出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
诚实信用之所以有那么重要,跟它的价值功能分不开,这也是企业为什么一定要坚守这一原则的重要原因。诚实信用对商主体的直接价值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中之诚信原则指导商主体的交易活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进行,不得有作欺诈、胁迫、滥用权利之举,并需对法律或约定未作规定之必要义务进行履行。商法中之诚信原则此项功能简而言之即指导商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功能。具体表现为,扩张商主体之义务和限缩商主体之义务。扩张商主体之义务,是指于法定或约定之某方商主体义务之外,依诚信原则增加一定之义务以合于公平、正义之法律理念,该主体遂增加之。非合同义务并非基于法定或约定,而是基于诚信原则,假使商主体自觉履行非合同义务,即是受诚信原则之指导扩张了己方义务;限缩商主体之义务,是指依法定或约定,商主体负有某项义务,然此项义务之存在有悖公平、正义之法律理念,各方主体遂依诚信原则减损之。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与保险方未见保险标的就约定了保险费,及至见到保险标的物,发现保险费约定过高,经投保方请求,保险方退还部分保险费。保险方退还保险费的行为实是受诚信原则的指导限缩投保方之义务。2、商主体之间从事商行为,常因对商行为之不同理解发生争议,于是诉诸法院,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加以解释,不得以法无明文而拒之。在商行为有漏洞之时,法官亦应依诚信原则补充之。法官适用商事法律,并非条条清楚明了,对号即能入座,成文法规范有时制定得较为抽象,须法官进行解释方能便于适用,法官之解释,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始能维持公平正义。此为诚信原则对商事法律之解释功能。市场交易发展迅速,其所涉范围之广,不可尽言。商法虽具进步性,且规范众多,但仍有立法不曾规范之盲区。然纠纷之发生,务须解决,此时,法官宜依诚信原则补充法律之盲区以解决纠纷 ,此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事法律之补充功能。
除去诚实信用的直接价值功能,诚实信用对商主体也有其终极价值功能1、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现代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一般来说,它是指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它的范围很广,包括度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订立和执行合同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制裁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很明显,商主体遵守诚信原则,可以减少这些费用,以商业合同的订立为例,诚信原则要求商主体在缔结合同之前向对方或其他缔约方陈述质量、瑕疵情况,要求各方主体自觉履行先契约义务,这样,各方主体均处于较为安全的缔约条件中,自然节约了为寻求安全的缔约环境所付出的费用、遭受缔约欺诈所付出的费用,从而起到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2、保证交易安全。商法上诚实信用原则之保证交易安全的功能,主要表现于诚信原则作用于商主体、商行为或商事法律,调整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藉以保护交易之安全。对当事人欲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或者采取要求他方主体依诚信原则解释该商行为或商事法律,从而使其免受不必要之损害。诚信原则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发 生各种纠纷和意外的可能性,为每一方主体提供最为安全的交易环境。3、促使交易确实。告知或通知义务,是指交易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应行告知或通知的事项,须尽告知或通知之义务。这种告知或通知,不仅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告知通知义务,而且包括了未约定而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告知或通知义务。通过告知或通知,诚信原则不仅使交易相对方免遭不测 之损失,而且使交易关系、交易内容更加确定。诚信原则要求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本着善意、诚实的内心状态,不得欺诈或进行不正当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这一功能,在法律中多有明文规定,例如,《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些都是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交易确实的表现。4、提高交易效率。效率,指的是一种状态下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如果在交易中以较小的成本取得同等的收益,我们说这种交易是有效率的。如前所述诚信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减少了交易费用,即意味着交易成本的降低。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益,交易当然是有效率的。诚实信用也可以引起经济学上所谓的"连带效应",即讲究诚实信用不仅可以使交易相对方愿意与之重复交易,而且还可以使交易范围向交易相对方以外的范围扩展。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扩大交易量。除此以外,诚信原则极易使交易方式简便易行,从而促进了交易的敏捷性。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量的增加,交易速度的敏捷,意味着交易效率的提高。
对中国现行企业来说,消费者对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厂商失信行为的投诉就非常之多。我国经济生活正经历着一场空前严重的信用危机,它已实质性在威胁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如何让企业诚实守信,良性发展也是摆在面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商法角度看,信用危机的防治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1、运用商法,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利益调节机制,是防治信用危机的根本途径。从制度体系建设上进行彻底的改善,对不遵守商业规矩的企业进行遏制和处罚。2、运用商法,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是防治信用危机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要快速建立和加强的重要工作。3、加强商事法制建设,强化对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规制,是防治信用危机的直接途径。信用的价值不仅要靠商主体自行维护,还需要法律的强制手段。为遏制和打击商主体的失信行为,加强商事法制建设,强化对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总之,加强企业的诚实信用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诚实信用机制是企业的重要工作之一。唯有在诚实信用方面公司不出现问题,遵纪守法,不欺骗消费者,规范经营,企业才能走的更远,发展的更好。若企业不重视诚实守信的经营,迟早会面临灭顶之灾,历史的教训已经很多,给企业的经营过程已经敲响警钟,具体如何选择企业的未来发展,是企业家,也是企业管理经营领导要面临的选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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